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规则衔接(一)办法施行前,2016年7月前按“先筹后批”程序申请的已受理但未批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事项,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其余在审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中国证监会按照办法及本规定进行审核。(二)办法施行后,已申请或者拟申请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增持或者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办法及本规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条件的要求,等比例增资的情况除外。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的,应当按照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办法及本规定进行审核。二、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