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杨雄2016年9月5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