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