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