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天津医科大学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加快大学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三条 临床重点专科由学校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学校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大学医院。第五条 学校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临床重点专科进行评估,并做好临床重点专科的确认、监管工作。大学医院负责本院校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校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