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书院的名称是:长白书院(以下简称书院)。第二条 书院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第三条 书院的宗旨是:大力发展长白山文化事业,推进长白山文化研究,对有关长白山的文献进行整理和保护,推动以长白山文化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挖掘。第四条 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文化厅。第五条书院的住所地是:吉林省图书馆。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书院的举办者是:吉林省图书馆,长白山文化研究会。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书院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书院开办资金:由书院举办者出资。第九条 书院的业务范围:(一)开展长白山文化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长白山历史与文化研究体系。(二)建设长白山文化研究信息资源保障体系;(三)举办长白讲坛;(四)开展以长白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