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含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第四条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第五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筹集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第六条 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