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责任告知书我市现已实行居民凭身份证申请出入境证件,除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商洛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四部局的通知(商办字200477号),明确登记备案工作(简称报备工作)责任,加强报备工作,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发生漏管失控问题,特制定此登记备案工作责任书。一、登记备案单位(简称“备案单位”)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系统)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并确定1至2名报备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系统)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报送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妥善的安排好报备工作移交手续,并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二、报备工作联系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附样表),经单位或本部门(系统)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给县(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简称“接受备案单位”),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录入数据库。备案单位新增、撤销或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