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第六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第七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第八条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