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以及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者经简单切割或者部分抛光,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石。第三条 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对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或者来源国(地)进行核查,并对毛坯钻石进行验证、检验、签证。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海关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的申报。第六条 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核查检验,由主管海关办理。第二章 进口核查检验第七条 毛坯钻石入境前,毛坯钻石的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运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