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制度,心智障礙者財產有保障 袁曉君律師,身心障礙者保護,身心障礙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有受禁治產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相關之聲請。 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為社會福利機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執行監護職務進行監督;相關監督事宜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成年監護立法背景,97年5月2日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修改為監護宣告及輔佐宣告兩級規定,於98年11月23日施行。 以往符合宣告禁治產的條件者,通常都是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病情較為慢性化、對日常生活有總體影響以及無法完全康復的疾病才能符合。 但是對於罹患躁鬱症患者、或者病情時好時壞、或者尚未達到心神喪失的情況,就無法律可以保護,為了保障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