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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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创办于 1951 年的江西省第五医士学校,1953 年更名为上饶卫生学校,1958 年在上饶卫校的基础上创办上饶医学专科学校,1959 年更名为赣东北医学院,1978 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2013 年 2 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

2、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江西医专”,英译名称为 JiangXi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JXMC)。互联网域名为 http:/ 1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399 号,设有三江校区和书院路校区,书院路校区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书院路 88 号,学校主体在三江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多类型的高职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3、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办学。第五条 学校以基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第六条 学校秉承“勤奋求实、精医崇德”的校训;发扬“团结、奋进、创新、奉献”的校风; 坚持“厚德、严谨、协作、躬行”的教风;永葆“明理、勤奋、求真、务实”的学风。第七条 学校以“立足江西、辐射周边、面向全国、服务基层”为办学定位,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质量创品牌、贡献促发展”为办学理念,以“德育为先、实践为本、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为人才培养

4、模式;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把学校办成社会声誉高、综合实力强的医学高专院校。- 2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八条 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上饶市人民政府主管。第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

5、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七)依法与企事

6、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九)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或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

7、收费项目;(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4 -(六)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第一节 基本框架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以“全员管理、全面管理、全程管理”为原则,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根据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馆、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

8、处理有关事务。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 5 -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档案室、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

9、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第十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节 党 委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其召开的委员会议简称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会成员由中国共产党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学校党委决定,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6 -(一)学习、

10、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

11、、考核和监督; (四)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六)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学- 7 -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领导干部履行“一

12、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节 校 长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规定程序选拔任免,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工作的重要决定;(二)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

13、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 2/3 以上成员参加。校长办

14、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涉及与会人自身或亲属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相关部门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校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条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

15、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9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代表会议。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五)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六)其他需要教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由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会议。对需要教代会代表表决的有关改革措施、生活福利等草案进行表决,到会代表必须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执行教代会职权。凡是急需提交教代会审议事由,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交学校工会上报教代会主席团,由教代会主席团组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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