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2002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转换培训,50-83章 海关总署关税司,概述,主要讲解内容包括: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以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防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概述,主要修改情况:,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概述,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注释修改情况(1):新增 新增注释十三: 十三、本类及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丝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一倍半。,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注释修改情况(2):修改,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2002版,2007版,子目注释修改: 由于删除了“弹性纱线”子目注释,第十一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