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 行政审批类 共10项序 号1行政权力编码00911144-4-A-001000行政权力名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审批实施主体海棠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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