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4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第5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6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7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学校的消防日第2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