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情况报告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监理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及工程合同履约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5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情况报告制度。一、报告范围大庆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建设阶段(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 二、报告形式及上报要求(一)报告形式。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每月应当将在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编写形成质量监理月报(见附件1);同时,当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时,应当填写即时监理报告(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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