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实现学院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学院决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在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教学效果评定等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入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本学科内具有学术带头作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的在职人员。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18人。名誉主任由鞍山师范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