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1997年2月27日)教督19974号为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地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一、督导评估的目的督导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所学校。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二、指导纲要的适用范围本指导纲要适用范围为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全日制完全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其他类型的中小学校和非全日制学校的评估指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指导纲要另定。三、督导评估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