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 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