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行政许可行为评估报告 王丽英、娄万锁、吴展一、海关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一)简政放权与海关行政许可范围 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海关总署遵循 行政许可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优先;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优先;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优先”的 “三优先”原则,遵循“凡是缺乏实际监管作用或者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通关作业流程管理等方式可以实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无需总署直接管理、可以下放给直属海关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是可以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一律转移”的 “三个凡是”原则,依据海关法、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海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以壮士断腕的精神对海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有的海关行政审批决定取消(如取消了报关员资格核准等审批),有的还行政审批下放到直署海关(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