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分类实施。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联合验收。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见附件。第三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