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础理论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和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期二年。应当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法治化的体现,不仅有利于实现程序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资源保障,有助于国家和被追诉人之间由对抗走向合作,抚慰被害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此背景下,笔者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理论探究。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具体制度或具体规定更是不乏其例,在刑法中的规定主要有: 1、在原有一般自首概念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