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颁布日期】19971028【实施日期】19971028【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