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 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GB50096 99, 2003 年版)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第二条 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第三条 适用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