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分则第十五章承揽合同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 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 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 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