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 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 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扩建、 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 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 1.0.3 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 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第 1.0.4 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检验评定法和等级标准第 2.0.1 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 2.0.2 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