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实施与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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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实施方案一、监测范围(一)工业源1. 纳入环境统计对象。以 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 筛选出国控、区控、市控、县控企业名录,纳入普查监测对象;未列为重点控制源,但具备监测条件、安 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源,纳入普查监测对象。2. 新增污染源未纳入环境统计, 2017 年实际有排污的污染源,包括新建、历史遗留、复产等等,纳入普查监测对象。(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均纳入普查监测对象。辖区内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安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纳入普查监测对象。(三)入河(湖)排污口集中排污口包括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集中入河(湖)口、农田 排河(湖)口。其中,市政入河排污口:指的是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管网入河排污口;集中入河口:指的是区域污水汇合(非单一市政污水) 后的集中入河口; 农田排碱口: 指的是指种植业灌溉后剩余污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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