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 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 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 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987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 条第 9 款和第 30 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 年1 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 条有关禁止企业、 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 1989 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