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0.1 05 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 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 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 第 361 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 定。0.3.2 国务院令第 293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