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二)性质 : 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 年 10 月 28 日 主 席 令第77 号公布,自2008 年 4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 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条“实行审批或者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