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记录编码: JLE.S4.5.2 01评价人:评价时间: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要求实施情况评价结论纠正措施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 6 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 24 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 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公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 制定环境方针、目标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意义,对污 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公司制定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建立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施 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 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定期考核 环境运行绩效。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 27 条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