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市场信用 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 2007 9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 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