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发展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事业,加强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 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 区城镇供热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各自备电站)、地热和分散锅炉等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一级管网,是指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自热源出口的供热主管道系统。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一级管网开口至热力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