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 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 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 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