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2003 年 6 月 5 日总 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 交公路字 201 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 交公路字 148 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 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 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省辖、株洲、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 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第一章 货 物 运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