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含 24 米)居住建 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 度,下同)时的间距:(1)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 度,下同), 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 倍。(2) )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 度, 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3) )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 度至 60 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 倍。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 度至 60 度,下同), 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9 倍。4、按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