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 (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5.4.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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