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 2013 171 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 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