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工作机制,客观评价 金融机构洗风险情况,规洗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国反洗法及配套规章、 反洗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等反洗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和反洗预防 措施共同决定。 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出售金融产品、 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的可能性或概率。反洗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风险。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式和标 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和反洗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风险的系统性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