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 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合同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第二章出口业务第四条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 、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2 、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3 、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4 、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第五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1 、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2 、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3 、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