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 差旅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XX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交纳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是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民 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县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补助费。第四条县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