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 年 7 月 2 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 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 进行。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 平方米以上;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 平方米以上;(三) 安装 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 装饰 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 桩基 工程造价为 20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