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 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