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 总局令(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 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