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