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第三条 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细则,并向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天津市级学分,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第六条 I类学分包括: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