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e01df185b4b56a1e45b7006e92dd2.pdf】第 1 頁,共 4 頁淡江大學專任教師研究獎勵辦法97.05.30 第 107 次行政會議通過97.06.18 校秘字第 0970001444 號函公布97.12.26 第 109 次行政會議通過98.01.13 校秘字第 0980000097 號函公布98.10.09 第1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8.10.21 校秘字第0980002742號函公布99.05.28 第1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06.17 校秘字第0990001566號函公布99.12.24 第1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1.06 校秘字第1
2、000000057號函公布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8.04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101.05.23 第1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06.04 校秘字第1010004610號函公布102.05.24 第131次行政會議通過102.06.05 校秘字第1020005079號函公布103.04.18 第 13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3.05.07 校秘字第1030004184號函公布103.05.23 第 13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3.06.12 校秘字第1030005614號函公布103.12.26 淡江大學140次行政會議通過104.0
3、1.12 校秘字第1040000263號函公布104.12.25 淡江大學146次行政會議通過105.01.18 校秘字第1050000595號函公布107.05.11 淡江大學146次行政會議通過107.05.22 校秘字第1070004637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研究水準,鼓勵教師從事研究及產學合作、創作及展演,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現任專任教師申請本辦法所訂各項獎勵時,須提出以淡江大學專任教師身分(註明任教機構為淡江大學)發表之論著、研發成果、創作及展演。獎勵案數依當學年度預算多寡決定之。第三條 獎勵項目規定如下:一、學術期刊論文。二、學術性專書。三、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性專書被引用次
4、數。四、創作及展演。五、研發成果授權或移轉。六、產學研究計畫。第四條 學術期刊論文(不含研討會論文)之獎勵依下列規定:一、獎勵類別及方式:(一)獲SCI、SSCI國際學術期刊索引收錄者:、影響係數排名為該學門前百分之十以內者,每篇每月發給七千元。、影響係數排名為該學門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每篇每月發給五千五百元。【896e01df185b4b56a1e45b7006e92dd2.pdf】第 2 頁,共 4 頁、影響係數排名為該學門超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以內者,每篇每月發給四千元。、影響係數排名為該學門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以內者,每篇每月發給三千元。、影響係數排名為該學門
5、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未有排名資料者,每篇每月發給二千元。、以上期刊影響係數排名以申請當年度查得之五年的影響係數為準。、發表於Science或Nature之學術論文,每篇每月加發獎勵金五萬元。(二)獲A&HCI國際學術期刊索引收錄者,每篇每月發給六千元。(三)獲ESCI學術期刊索引收錄者,每篇每月發給一千五百元。(四)獲EI、THCI、TSSCI學術期刊索引收錄者,每篇每月發給一千二百元。(五)本校出版學術期刊:發表於本校淡江數學 、 淡江國際研究 、 未來研究期刊,每篇每月發給五百元。(六)發表論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給該篇論文全額獎勵金;為第二作者,發給該篇論文獎勵金之百分之七十;為第三作者
6、,發給該篇論文獎勵金之百分之五十;其他作者,發給該篇論文獎勵金之百分之四十。作者序依文章首頁作者欄排列優先順序認定,若有例外,申請人須自行舉證,並請期刊出具證明,學術審議委員會對非唯一通訊作者之申請研究獎勵論文之專業及貢獻有疑義者,得由相關審查會議邀請申請人進行專題報告而審議之。(七)與國際學者共同發表論文,且為SCI、SSCI或A&HCI者,該篇每月加發獎勵金百分之五十。二、申請條件:(一)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提出當學年度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案申請者。、當學年度具有透過本校研究發展處,以淡江大學名義執行研究計畫案者。(二)同一研究計畫案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可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本
7、項獎勵申請,惟協同主持人不得提出申請。(三)申請獎勵應以申請年度及其前三年內發表並已出版之論文至多八篇為限。(四)應檢附出版後學術期刊論文全文(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以及圖書館期刊論文被索引情況查證結果(本校期刊免附)各一份。所附資料若未載明期刊名稱、卷期或出版時間者,申請人需另附期刊封面或目錄等資料以供佐證之用。五年影響係數排名之佐證資料應自行檢附。與國際學者共同發表者,需自行檢附國際學者之簡歷供佐證。前項國際學者不含於兩岸四地工作者。第五條 學術性專書(不含教科書、年度報告及純為翻譯之學術性專書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一、獎勵方式:以完整論著提出申請,經審議通過,每件
8、發給五萬元。二、申請條件:(一)申請年度及其前二年完成並已出版公開發行且有 ISBN 國際標準書號之完整論著,以一件為限,但不含升等中之代表著作。【896e01df185b4b56a1e45b7006e92dd2.pdf】第 3 頁,共 4 頁(二)應檢附學術性專書一式二份。第六條 學術期刊論文(不含研討會論文)或學術性專書被引用次數之獎勵依下列規定:一、適用範圍: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後發表且已出版迄今五年內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性專書。二、獎勵方式:(一)發表之論文或專書被引用次數之計算需扣除自我引用次數,獎勵分三等級。(二)第一、二及三級獎勵之被引用門檻次數,分別滿二十五次、五十次及一百次,
9、每篇之獎勵金分別為一萬元、三萬元及七萬元。(三)發表論文或專書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訊作者,發給該篇論文或專書全額獎勵金;為第二作者,發給該篇論文或專書獎勵金之百分之七十;為第三作者,發給該篇論文或專書獎勵金之百分之五十;其他作者,發給該篇論文或專書獎勵金之百分之四十。作者序依文章首頁作者欄排列優先順序認定,通訊作者僅採唯一通訊作者且須於作者欄有明確標示者方予認可。三、申請條件:(一)教師需申請提供 ORCID(Open Researcher and Contributor ID)作者身分識別碼。(二)發表之論文或專書被引用率以 Scopus 資料庫系統收錄為計算標準。(三)每人每年申請以八篇為限
10、。每篇每個等級申請以一次為限。同一篇論文或專書可同時申請三個等級獎勵。(四)應檢附論文或專書一份。第七條 創作及展演之獎勵依下列規定:一、獎勵類別及方式:(一)屬國際級公開表演場所創作發表及展演者,每案每月發給六千元。(二)屬國家級公開表演場所創作發表及展演者,每案每月發給四千元。(三)縣市政府級公開表演場所創作發表及展演者,每案每月發給二千元。(四)創作及展演為個人或二人者,發給全額獎勵金;為三人者,發給獎勵金之百分之七十;為四人者,發給獎勵金之百分之五十;其他人數者,發給獎勵金之百分之四十。二、申請條件:(一)當學年度已申請或獲得國際、兩岸、我國國家級或縣市政府級之創作展演補助案者,或榮獲
11、前述主辦單位邀請參展者。(二)申請獎勵應以申請年度及其前三年內發表至多八案為限。(三)應檢附足以證明之相關佐證資料。(四)聯合展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音樂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指揮者)演出時間應在十分鐘以上。 、美術類:申請者個人作品件數應占所有聯展作品三分之一以上。 、動畫類:申請者動畫作品呈現時間應在二分鐘以上。 、廣告類:申請者廣告作品呈現時間應在三十秒以上。、舞蹈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編舞者)演出時間應在五分鐘以上。 、戲劇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編劇者)演出時間應在五分鐘以上。、體育類: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
12、依教育部規定。、建築設計類:申請個人作品貢獻應占所有聯展作品數量或設計作品參與【896e01df185b4b56a1e45b7006e92dd2.pdf】第 4 頁,共 4 頁度之三分之一以上。第八條 研發成果授權或移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方式:本校教師執行研發成果授權或移轉案,比照撥繳校庫之百分之二十為獎勵金,分月支領。二、申請條件:(一)已完成合約簽訂並於上一年度收取權益收入(含衍生利益金)者。(二)同一研發成果之授權或移轉,如研發者一人以上時,則由代表簽約之教師提出申請,並由符合本獎勵辦法之其他研發者共同簽章,獎勵金平分之。第九條 產學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專題計畫)之獎勵依下列規
13、定:一、獎勵方式: (一)前一年度主持(不含共同主持)產學研究計畫案金額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獎勵一萬元。(二)前一年度主持(不含共同主持)產學研究計畫案金額累計達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獎勵二萬元。(三)前一年度主持(不含共同主持)產學研究計畫案金額累計達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獎勵三萬元。(四)前一年度主持(不含共同主持)產學研究計畫案金額累計達五百萬元以上,獎勵五萬元。二、申請條件:上述獎勵申請不得與本校其他研究相關減授鐘點案重複申請,申請人得選擇一案提出申請。研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績效獎勵則依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辦理。第十條 各項獎勵申請期間: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
14、卅日。第十一條 研究論文或著作或創作及展演如屬數人共同完成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除被引用次數獎勵外,該篇論文、著作(含修訂本在內)或創作及展演成果只得申請一次。第十二條 申請者須填具申請表並檢齊資料送人力資源處轉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俟審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給經費。第十三條 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獎勵費按月發給,年發十二個月,每月支領金額低於一千元時,全部獎勵一次發給,其餘各類獎勵費一次發給。第十四條 除申請被引用次數獎勵、研發成果授權或移轉獎勵外,申請人不得以曾獲校內外獎金獎勵之論著重複申請本辦法所訂各項獎勵,如有違背,取消本校獎勵,申請人應依規定退回該論著之獎勵費。第十五條 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提出申請。申請後離職者(不含退休教師) ,當學年度所獲得之獎勵金,須全數退回。獲獎勵教師學年中退休者,未領之獎勵金提前一次發給。第十六條 申請人於校長核定研究獎勵名單後一個月內,如對其申請案之審議結果有重大異議者,應述明具體理由並檢附原申請資料及申復書,經人力資源處向學術審議委員會提出申復。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