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城市 (镇) 总体规划、 乡及村庄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第三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村庄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建成区更新改造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 ( 详见附录三 )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