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的撰制公文标题的撰制 1、公文标题主要特征、结构形式或撰制要求 公文标题是标明公文主旨或事由的概括性题目名称,除会议纪要外,一般由发文机关(即行文单位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也可称作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这样组合后,其语法结构的特点是:文种为中心词,发文机关和事由共同充当文种的限制成分。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它不仅要揭示公文的主要内容,而且要便于阅读、管理和使用。拟写公文标题应该做到:结构完整,事由明确,文种恰当,语言规范,文字简洁,文题相符。 (1)公文标题中的“三要素”能否省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省略?撰制时应如何把握? 新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据此,对发文机关来说,“一般应当标明”则意味着有时可以不标明即可以省略;而在什么情况下省略,法规并未作明确规定。从写作实践来看,带有公文版头的上行文可以省略发文机关,而下行文则应保留。 撰制公文标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