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灵通山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科学管理灵通山风景名胜区 ( 以下简称本风景区 ) ,协调本风景区与灵通山旅游经贸开发区城市建设区的关系, 实现本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特制定灵通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是以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为依据,结合灵通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相关规划的成功经验,并经多轮专家、领导论证评审后编制完成,是指导本风景区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费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第三条本风景区规划围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本规划容进行调整变更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四条本风景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坚决维护本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要大力宣传本规划及各项规划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的义务,都有对 违反本规划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五条指导思想: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